很多人都知道,“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应当判离的条情形之一。但是北京离婚律师告诉大家,分居两年并不是法院判离的标准,只有夫妻感情破裂才是法院判离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因分居两年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不一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通过分居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修复可能,法院就会判离了。那么法院认可的分居证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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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的常见误区有以下两种:
1、分床不分房
许多夫妻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在感情不和后,分床不分房。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
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属于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应当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法官认可的分居证据有哪些?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三、除去准备好充足的证据,还需要特别注意:
1、在分居期间千万不要与第三人同居,分居满2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未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此时如果一方出轨,容易构成婚内过错方;若与第三方结婚结婚,即构成重婚罪。
2、分居一定要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否则是无法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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