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20万!情人为突发疾病男子私办后事遭妻子索赔

个案说法   2023-06-14 20:44:04

判赔20万!情人为突发疾病男子私办后事遭妻子索赔

张佳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相关资料图)

婚姻家事律师

ACT心理咨询师

6年北京法院工作经历1000+案件实操经验

案情

北京西城,已婚男子在外地突发疾病,情人未通知其家属,私自以“妻子”的身份决定救治方案,并在男子死后,擅自给男子办理了后事。事后,男子妻子得知后,先是报警,未果的情况又以侵犯配偶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

裁判文书显示,北京西城的5旬男子徐某与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9月,一于姓女子突然告诉段某,称其丈夫徐某已经在1个月前病故,欲将段某遗物移交给她。

随后双方办理的物品交接清单,过程中,于某要求段某必须找好安葬的地方,才能把徐某的骨灰交给段某,段某考虑到儿子还在国外,等儿子回国后再找地方,怎料等儿子回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于某了。

段某无奈之下报警,联系于某未果的情况下与公婆、儿子一起,以侵犯配偶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段某称,在徐某死亡后,获知于某与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于某不仅破坏了其家庭,而且在徐某在外地突发疾病时,未通知其,私自决定救治方案,擅自处置并火化徐某的遗体,侵犯了其作为配偶的知情权、对治疗方案选择权以及遗体告别权、对遗体的处置权和保护权等权利,并给其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面对段某的控诉,于某选择回避。而因诉讼中,法院多次传唤于某,于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采访对话

方弘:于某在整个过程中,她的行为在哪方面是存在过错的?

张佳佳律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于女士明知徐先生有婚姻有家庭,还选择和他在一起。这就有侵犯了对方的婚姻权,违反了公序良俗,也是不被我们社会大众所支持。

另外,于女士冒充徐先生的妻子,在他病危的时候擅自做主,在去世之后又未通知家人,擅自处理他的丧葬后续事宜。这也是不合法的。

所以,上述两个方面都是既违反了法律,又违背了公序良俗。

方弘:作为徐某的家属,他们具体在什么权利上受到了侵害了?

张佳佳律师:首先,我们的婚姻家庭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以,于女士的行为破坏了段女士的婚姻家庭,侵犯了她的配偶权,违反了公序良俗。从家庭婚姻家庭方面来看,基于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人格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徐先生的妻子和孩子以及父母才是徐先生的近亲属。所以,他们在徐先生病重的时候基于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他们是享有徐先生治病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决策权的。

在徐先生去世之后,他的家人也是基于家庭身份关系、家属关系、家属权利,是享有后续的丧葬事宜的处理权的。于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家属对于徐先生患病的治疗方案以及去世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决定权,甚至导致了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剥夺了他们的伦理亲情。所以,于女士侵害了徐先生家属身份关系的权益。

方弘:于女士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张佳佳律师:其实,她侵害的是伦理亲情,侵害的是配偶权,侵害的是基于家庭关系的家人的亲属权,包括最后一面的丧葬事宜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于女士对徐先生的家人是一种严重的侵害伦理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尤其是我们死生都是大事儿。在最后一面都没见的情况下,而且所有的事情都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活生生的一个人只剩下一堆骨灰。所以,这对徐先生家属的伤害是巨大的,这种伤害是精神层面的伤害,对侵权导致的这种严重的精神的痛苦,法律也是支持的。

方弘:法院判令于女士赔偿段徐先生的家属20万块钱的精神抚恤金。20万似乎在以往的精神损害案例当中也算是很高的了?

张佳佳律师:对。通常的情况下,一般5~10万都已经非常高了。尤其是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情况下,比如致残的情况下,有可能精神抚慰金也就10万左右了。所以,这个案子中,20万的精神抚慰金已经是非常高了。

既然是一个侵权的行为,我们就要看她侵权的过错程度。首先,于女士绝对是严重的过错,还有要看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于女士的行为导致徐先生的家人和徐先生最后一面都没有见。所以,精神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侵权后果也是很大的再考虑到事情的影响范围,她是严重的违反了公序良俗。

考虑到于女士的过错程度、严重后果、影响程度,再考虑到于女士的过错以及她的支付能力,再考虑案子发生时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这些方面,法院酌定20万的精神抚慰金也是合理的。

方弘:这个案子的判决是否代表一个趋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有更大的弹性?

张佳佳律师:我们国家《关于侵害民事权益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

这个案例上也可以有一个良性的、乐观的导向,更看重我们精神层面的伤害,如果让精神伤害的后果和对方付出的赔偿有一个相当性的、对等的、适当高额的赔偿,对被侵害人来说也是一个判决结果层面的精神抚慰。

方弘:生活当中可能也会出现人去世了,作为家属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通知其中的某些家属。像这种情况,没有被通知的家属也可以按照这个案例主张权利损害赔偿吗?

张佳佳律师:它要分情况,但是这种情况没有像于女士这样,没有权利而去代为行使权力,冒充行使权力,对其他家人造成严重的过错程度这么大。比如,其他家人没有见到亲人最后一面,但是其他的家人作为一个权利人,其实已经妥善处理了相关权益。这和于女士本身没有权利,而去处理权利,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是两个性质。

所以,我们也不能类推去参考,这会导致家人之间的矛盾更大,也不利于我们的家庭和谐。

结语

有句话叫好死比好生更重要。北京十方缘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对人死亡时的心态有一个很好的总结,很多人在临终的时候是充满恐惧的,而“恐惧的背后是孤独,孤独的背后是对爱的渴望。”

所以,临终时的爱和陪伴是非常重要的。于女士如果知道这个道理,她应该会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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